【摘要】当前大数据已经应用于侦查实践中,成为获取情报信息的重要手段,但是如何将有用的情报信息转化为证据,进而应用于司法实践,却缺乏相应制度性规定,严重影响了大数据的应用效用和价值。借助实证分析法,对近年来大数据材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情况予以分析,发现其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,进而借助理论证成大数据证据存在的合理性与可行性,为大数据证据的应用奠定基础。通过大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对比分析,对大数据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予以明确,最终为大数据的实际应用提供积极有益支持。大数据证据的证据属性应当从关联性和真实性着手,大数据证据的关联性应更关注弱相关性,以此验证大数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相关关系。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则需要通过要素化的方式,对大数据、大数据载体和介质、大数据方法和大数据内容四个方面进行鉴真。通过大数据证据与其他法定证据种类的对比分析,发现大数据证据以"综合性"和"重方法"作为其与传统证据种类的区别点,应当视为独立的证据种类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29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26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6
《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》 2015-07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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